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5321行审16号
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林业局。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广兴大道东60号。
法定代表人:钟斯发,局长。
委托代理人:黎俊华,男,新兴县林业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942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亮。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林业局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新林罚决字[2018]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处罚内容,即限期恢复原状。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林业局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的新林罚决字[2018]第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新兴县稔村镇云礼村委牛栏场水库边改变林地用途;根据新兴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的鉴定结论:非法占用的林地已被削平并堆放着碎石、原有的地形地貌被改变、植被灭失、土壤及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被擅自改变的林地地籍小班号21240406200700,林地类别是水源涵养林,面积4.8亩,折合面积3200平方米。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陈述,勘验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如下:1.责令限期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人民币玖万陆仟元整(人民币96000.00元)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新林罚字[2018]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被执行人的给付义务及逾期加处罚款、相关复议、诉讼的期限。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造林复绿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9年3月11日前自行拆除林地上建筑物并恢复原状、造林复绿。被执行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10月12日缴纳了罚款96000.00元,但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将擅自改变用途的林地恢复原状、造林复绿。2019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之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拆除林地上的建筑物并恢复原状、造林复绿。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林业局对被执行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新林罚决字[2018]第23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没有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中“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的内容,也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尚未超过三个月,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新兴县林业局作出新林罚决字[2018]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责令被执行人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限期恢复原状的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荣伟
审 判 员 刘裕建
人民陪审员 潘其婷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朝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