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024执454号彭保国、嘉禾县袁家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执行人彭保国与被执行人嘉禾县袁家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民终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嘉禾县袁家镇人民政府未自觉履行义务,彭保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嘉禾县袁家镇人民政府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嘉禾县袁家镇人民政府全部履行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0民终3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