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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25刑初10号

自诉人刘某诉被告人强某拒不执行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柳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当事人
刘某;强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1125刑初10号 自诉人刘某,男,1984年3月6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XX居民。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1985年6月26日生,汉族,山西省柳林县三交镇XX村人,系自诉人妻子。 被告人强某,男,1984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XX村人。 指定辩护人白艳平,山西玥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刘某以被告人强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为由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刘某在开庭审理前以其已与被告人强某自行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自诉。

本院认为,自诉人刘某的申请确系自愿且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自诉人刘某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高虎平

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

人民陪审员  冯志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强淇政

书 记 员  赵丽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