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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执531号之三

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齐世贤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齐世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执53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泉街道剑山路**。

法定代表人:张协和,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齐世贤,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齐世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齐世贤所有位于安丘市永盛锦园商场路东段4号楼101室房产一处(房产证:市区商003838号),查封期限为叁年,自2019年月日起至2022年月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光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宿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