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625执11号
申请执行人:周洪元,男,194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镇远县。
被执行人:李崇莲,女,1966年12月月1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镇远县人,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为镇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洪元与被执行人李崇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崇莲与申请执行人周洪元于2019年4月16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625执11号案件的执行。 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增武
审判员 雷 俊
审判员 冯珠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唐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