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11民初3711号
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天安路**城监大队办公室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高文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仕婷,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林佳祯,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佳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市集美城发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王昊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亚芬 代
书记员 金建兵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