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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23民初1368号

石某1与石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北省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石某1;石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3民初1368号

原告:石某1,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

被告:石某2,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石某1与石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石某1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石某1负担。

审判员  穆乃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