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23民初1368号
原告:石某1,女,1981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固安县。
被告:石某2,男,197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石某1与石某2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石某1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石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石某1负担。
审判员 穆乃效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