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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7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张继红与被执行人孔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继红;孔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7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张继红,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

被执行人:孔建辉,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申请执行人张继红与被执行人孔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晋0827民初1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息60,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2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孔建辉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2019年6月14日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委托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61,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明杰

审判员  姚伟伟

审判员  武红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雪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