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926执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奎聚,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范县。
被执行人:张庆荣,男,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王奎聚与张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工商登记、股权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过查询,范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存款2404.58元,该款已经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人,2019年6月24日范县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豫J×××××号北京现代牌轿车,但无法实际控制该车辆,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许书玮
审判员 李付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亚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