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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8民初4166号

李开华李开容等与李开元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3-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李开德;李开容;李开华;李开元;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8民初4166号

原告:李开德,男,195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告:李开容,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李开华,女,195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伟,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渝,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开元,男,194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

第三人: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城大道199号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76108513Q。

法定代表人:李德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理,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开德、李开容、李开华诉被告李开元、第三人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发公司”)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常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孟令伟、陈渝,被告李开元,第三人南发公司委托代理人吴小理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开德、李开容、李开华诉讼请求:确认三原告分别对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操坝子56号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拆迁利益。事实与理由:三原告与被告四人系兄弟姊妹关系。

原告与被告的父亲李庆荣于上世纪七十年代从其工作单位拆迁外贸畜产皮毛厂分得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操坝子56号房屋(建筑面积61.52平方米)。1998年5月8日,被继承人李庆荣通过福利方式以成本价购得该房屋,由其所在单位将该房屋办理登记至被继承人李庆荣名下。该房屋由被继承人李庆荣及其配偶陈玉先居住。

原告与被告的母亲陈玉先于1999年1月28日因病去世,未留有遗嘱,该房屋继承由被继承人李庆荣居住。2009年,因弹子石正街片区危旧房改造三期B区项目建设,重庆市南岸区房屋管理局下发南岸拆许字(2009)第1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许可第三人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南岸区土地储备整治中心拆迁该房屋。第三人重庆市南发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继承人李庆荣通过协议安置了两套房屋,但一直没有实物交房。之后,由于政策变化,现第三人不能安置房屋,拟现金补偿。另,被继承人李庆荣于2014年6月17日去世,未留有遗嘱。三原告多次就诉争房屋拆迁利益与被告进行沟通,被告予以拒绝,第三人也以该房屋继承份额不明拒绝重新拆迁补偿。

被告李开元辩称:案涉房屋大概1997年公改,房屋产权划给职工,案涉房屋是我全额购买的。当时李开容提出父母年纪大了,由子女出资,谁出资房屋就归谁,但是要等父母去世后才能办理过户。三原告都没有出资,我借钱凑够12000元将房款付清,其余几人没有不同意见。房子登记在李庆荣名下,我父亲李庆荣是一级残疾,2006年我父亲得了脑梗塞,出院后将其送至敬老院,一个月后父亲不愿意回去,李开容将父亲接至江北居住。后父亲生活不能自理,我将其接回弹子石居住,便由我在照料至父亲去世。父亲产生的所有费用都是我支付的,所以该由我一人继承父亲的财产。原告三人当时要求我拿出60万元,四人平分,后要求我给他们一人10万,我同意每人给8万元。第三人南发公司辩称:关于拆迁补偿是事实,目前拆迁协议中李庆荣已死亡,我方同意在法院查明所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双方进行现金补偿,将原来的安置协议解除。

经审理查明:陈玉先与李庆荣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子女四人,即:李开元、李开华、李开容、李开德。陈玉先于1999年2月10日死亡,李庆荣于2014年6月17日死亡。1998年5月7日,李庆荣与重庆市外贸畜产皮毛厂签订《重庆市公有制住房出售合同书》,约定李庆荣以21147.50元购买位于南岸区操坝子55号7-2房屋一套。2009年5月31日,该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2011年3月30日,李庆荣与南发公司、重庆新地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李开元对李庆荣尽了较多赡养义务。李庆荣死亡后,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原、被告四人。第三人南发公司表示愿意采取现金、回购安置房屋等方式解决本案。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死亡注销户口证明、登记申请书、出售购买合同书、拆迁许可证等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法庭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所涉被继承人李庆荣死亡后,对其所有的位于南岸区操坝子55号7-2房屋的拆迁利益未分割,李庆荣的法定继承人有:李开元、李开华、李开容、李开德,四人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告李开元对李庆荣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本院酌情由李开元分得南岸区操坝子55号7-2房屋34%的拆迁利益;由李开华、李开容、李开德各分得22%的拆迁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李庆荣名下位于南岸区操坝子55号7-2房屋,由李开元分得南岸区操坝子55号7-2房屋34%的拆迁利益;由李开华、李开容、李开德各分得22%的拆迁利益;

二、驳回原告李开华、李开容、李开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李开华、李开容、李开德各承担968元,由被告李开元承担1496元(原告已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判员 常 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世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