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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82执1202号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忠义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忠义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82执1202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鑫众,男,汉族,系李合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忠义,现住榆树市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忠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榆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82民督355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本院在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本院分别在2019年4月24日和2019年6月27日进行了网络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在2018年4月26日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房产反馈为无房产。4.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给被执行人上了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贾建民

审判员  江海峰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肖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