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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民初3769号

苏学玲、邓斌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学玲;邓斌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3769号

申请人:苏学玲,女,197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

申请人:邓斌益,男,汉族,1970年8月1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学玲与被申请人邓斌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学玲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邓斌益的债权15万元即在滕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执行王开珍房屋的案款15万元。申请人苏学玲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滕州市解放东路北侧、龙泉路东侧七彩阳光城22-2-303室房产一处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学玲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向本院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苏学玲所有的坐落于滕州市解放东路北侧、龙泉路东侧七彩阳光城22-2-303室房产一处,查封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二、查封被申请人邓斌益的债权15万元即在滕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查封执行王开珍房屋的案款15万元。案件申请1270元,由申请人苏学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向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