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1民初1724号
原告:胡永祺,男,汉族,1990年6月2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彬,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光,河南荣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永祺与被告林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胡永祺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胡永祺负担。
审判员 刘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