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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1民初1724号

胡永祺与林彬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胡永祺;林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21民初1724号

原告:胡永祺,男,汉族,1990年6月27日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彬,男,汉族,1990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光,河南荣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永祺与被告林彬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胡永祺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永祺撤诉。案件受理费10550元,减半收取5275元,由原告胡永祺负担。

审判员  刘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