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2民初123号
原告:深圳市润金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N5区宏发领域4栋2330。
法定代表人:尹苗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定,诚公顾叶(前海)联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德昌,诚公顾叶(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湾仔港湾道25号海港中心31楼。
法定代表人:姚尔欣,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有梅,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润金达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以其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润金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22.8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111.42元,由原告深圳市润金达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程生祥
审 判 员 李立菲
人民陪审员 高桂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廖林锋
书 记 员 陈玉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