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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02执719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德润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永州康乃馨养老产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永州德润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永州康乃馨养老产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02执719号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家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永州德润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永州康乃馨养老产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京涛,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德润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永州康乃馨养老产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案款187.03667万元。因被执行人涉系列案件人数众多,资不抵债约2亿元。零陵区政府组织多个部门对如何化解被执行人的债务,多次召开会议统筹安排,已形成五期会议纪要,债权人代表全部在会议纪要上签名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债权人代表已签名同意,应视为其对区政府会议纪要债务化解方案的认可。现政府及法院正在按会议纪要积极推进。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七条(十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全宏伟

审判员  蔡晓亮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伍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