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4执96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科军,男,1969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奉化市。
被执行人:黄秋花,女,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关于吴科军与黄秋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4民初16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一、被执行人黄秋花应向申请执行人吴科军返还货款120513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以1205131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为标准自2017年3月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负担本案受理费8700元;
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17267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黄秋花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座房产,得款1832914.29元。案款作如下分配:
一、预留拍卖服务费3600元;
二、清偿该房产优先债权(2018)粤0604执5265号案件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442760.72元(含执行费6096元)、(2018)粤0604执9346号案件申请执行人谢海英1263440元(含执行费14492元);
三、清偿优先债权及该房产拍卖服务费合计1709800.72元,余款123113.57元;
四、继续清偿(2018)粤0604执11599号、(2018)粤0604执2901号、(2018)粤0605执1183号、(2018)粤0604执7250号、(2018)粤0604执4812号、(2018)粤0604执5256号案件诉讼费、执行费合计83132.55元,余款39981.02元;
五、余款39981.02元另案分配。此外,本院另案处置被执行人黄秋花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路号首层商铺,本案将参与分配。另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工商、国土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对本院财产查询结果无异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询财产结果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604执9653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李丹丹
审判员 秦绪刚
审判员 黄小茁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嘉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