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782执191号申请人尚保新,男,1971年9月7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冯守法,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尚保新申请执行冯守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尚保新依据生效的(2018)豫07民终9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冯守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6250元、执行费4944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尚保新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7民终9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月军
审判员 梁泽波
审判员 石 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常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