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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122民初1126号

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四联村第1村民小组与刘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8-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刘莹;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四联村第1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122民初1126号

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四联村第1村民小组,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四联村。

负责人:闭兰花,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峰,广西欣源(百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潘羽,广西欣源(百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莹,女,1975年7月31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南宁市武鸣区宏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梁显高,男,1970年1月26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第三人:梁锦高,男,1968年6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武鸣区。 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四联村第1村民小组与被告刘莹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本院依职权追加梁显高、梁锦高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良峰、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梁显高、梁锦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大马安山(地名)、小马安山(地名)共计约25亩林地形成的承包经营关系无效;

二、判令被告将原告的大马安山(地名)、小马安山(地名)共计约25亩林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7年6月16日,原告的两位村民私自将原告的大马安山(地名)、小马安山(地名)共计约25亩林地发包给被告经营,并种植经营至今。

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就该25亩林地形成的承包经营关系,未经民主议定程序,未取得超过三分之二以上成年村民或者户代表同意,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被告应将该25亩林地返还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莹答辩称:

一、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民主议定程序。2007年6月16日原告发包给被告经营的大、小马安山面积25亩,承包期限20年的协议,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原告的诉讼主张依法不成立。双方于2007年6月16日签订的承包大、小马安山20年协议不存在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之情形,原告的请求不成立;被告认为没有违反民主议定程序。

二、被告自2007年6月16日取得诉争林地使用权承包合同后,已按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清承包金及按合同履行相关义务,同时被告已投入大量资金,雇请民工种植速生桉树。从始至今原告的村民都知道是被告承包经营,特别是在2012年被告在对承包的林地林木进行申请砍伐时,原告又召开全体村民会议讨论决议,同意被告砍伐林木运输线路和要求被告必须支付5万元维护费,被告只能再无奈的支付5万元给原告,却又怎么能说违背民主议定程序呢?综上,签订的协议没有违反民主议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梁显高、梁锦高没有陈述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第三人梁显高、梁锦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2006—2007年四联村那学屯总户数,证明原告在2006年至2007年总户数共53户。2、平面图,证明原告的两位村民私自将原告的大马安山(地名)、小马安山(地名)共计约25亩林地发包给被告经营,是无效的。3、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审批表、证明、南宁市武鸣区2018年林木采伐许可证事项审批事前公示,证明被告经营原告的大马安山(地名)、小马安山(地名)共计约25亩林地的事实。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会议决议书、收款收据、承包附图,证明被告合法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及已按约定交纳20年承包金。2、林业荒地承包合同书、红线范围勾图、现金收入凭单,证明被告根据决议取得大小马安山承包权。3、村民会议决议、收款收据、现金收入凭单,证明不存在两村民私自发包的行为。4、除草工程协议书、采伐审批表、林木无纠纷《证明》,证明被告请原告村民做工和被告种植林木的事实。5、(2015)武民二初字第105号梁锦高提交的答辩状及证据,证明2006年到2007年时梁显高系原告时任组长,当时是村民同意之后梁显高代表村民签字的。6、山界林权证存根、登记表、附图,证明属于承包决议范围内,没有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有异议但无相反证据反驳,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均系原件且与被告提供证据相一致,其内容、形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是否证实待证事实,以下一并论证。 被告提供的证据1中的会议决议书,原告有异议但认可该会议决议书上的签名均真实,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会议决议书及证据1的其他材料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3、4、5、6,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上述证据载明的梁显高系原告2007年时任组长、被告实际承包经营案涉林地即大马安山、小马安山(地名)共计约25亩林地、松木山和亭堂山425亩林地,以及包括大马安山、小马安山、松木山和亭堂山均已于1981年6月12日由原告取得山界林权证(证号10185)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法庭笔录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如下: 武鸣县人民政府于1981年6月12日发放的山界林权证(证号10185)载明:上述案涉松木山和亭堂山均由原告即两江镇四联村那学屯所有,该林权证附图标记松木山范围包括大马安山、小马安山在内。 2006年6月,原告召开村民会议,并形成一份会议决议书,载明:“经那学屯村民讨论决定,将本屯各户的自留山全部收回集体发包,所得款项用于本屯“新农村建设”项目,决议内容如下:1、各户的自留山林木须在今年8月底清理完毕;2、山场承包期为20年;3、对外公开招标,底价为每亩30元/年;4、承包范围为已领山权证之山场,以林业站划界为准;5、到会人员打手摸后决议即生效。”44个村民在该决议书上签名、捺指纹。四联村民委出具证明载明,2006-2007年原告共有农户53户。第三人梁显高为原告2007年时任组长。 2007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林业荒地承包合同书》,将原告地名(土名):松木山、亭堂山共计425亩的林地发包给被告经营,承包期限20年。2007年1月24日,被告一次性将承包金255000元支付原告。 2007年6月16日,第三人梁显高、梁锦高在两江镇林业站提供的上述松木山、亭堂山承包林地所附红线图复印件上签署“本勾图红线范围内①为小马安山,面积为5亩,②为大马安山,面积为20亩,总面积为25亩,已于2007年6月16日发包给刘莹经营。承包期从即日起至2027年元月10日止,共贰拾年。武鸣县两江镇四联村那学屯:梁显高、梁锦高。2007.6.16”。被告于当日向原告支付20年的承包金13300元。梁显高在收款收据“主管”一栏签名,陶祥林在“会计”栏签名,闭培义在“出纳”栏签名,向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相关款项用于原告新农村建设项目。 此后,被告实际经营上述松木山、亭堂山共计425亩的林地和大马安山、小马安山共25亩林地种植速生桉树,并于2012年申请连片砍伐;目前正在申请第二轮砍伐。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证实原告在将案涉林地发包前已于2006年6月召开村会会议形成会议决议书,决议将包括已取得林权证的松木山、亭堂山、大马安山、小马安山等林地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发包;第三人梁显高为原告2007年时任组长。在此情况下,原告主张案涉大马安山、小马安山共25亩林地的发包违反民主议定原则合同无效,有责任举证证实第三人梁显高、梁锦高超越权限且在案涉林地附图签署内容、将案涉林地发包给被告的行为违反村民会议决议;但原告未能举证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大马安山(地名)、小马安山(地名)共计约25亩林地形成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林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理由事实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四联村第1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南宁市武鸣区两江镇四联村第1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苏杰文

人民陪审员  林忠善

人民陪审员  吴庆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苏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