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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2民初829号

罗红平与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北省红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红平;黄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122民初829号

原告:罗红平,男,汉族,1956年7月13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

被告:黄亮,男,汉族,1983年12月31日出生,湖北省红安县人,住红安县,原告罗红平与被告黄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红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红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迅速偿还借款本金7400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自2019年1月17日按月利率1分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和被告曾经是同事。2011年3月22日,被告黄亮说要买车向我借款80000元,约定利率为月息1%,之后还了部分款,至今还下欠本金74000元未还。被告黄亮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2日,被告黄亮以需要买车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即借给被告黄亮80000元,之后被告偿还了部分。2019年1月17日,原告罗红平和被告黄亮结算后,被告黄亮还欠原告借款本金74000元未还,被告黄亮于同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中约定了借款在同年1月31日前还清,利率为月息一分。此后,被告仍没有还款。以上事实有2019年1月17日借条一张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黄亮向原告罗红平借款本金74000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利率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黄亮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借款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红平借款本金74000元及利息(以本金74000元,利率月1%自2019年1月17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黄亮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夏晓鹭

审判员  吴 晟

审判员  王爱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