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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81执恢7号

冯新民申请李卫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恢复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冯新民;李卫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冯新民,男。 被执行人李卫辉,男。 冯新民申请李卫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沅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李卫辉表示愿意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冯新民表示接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华

审判员  金国红

审判员  周普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