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981执恢7号 申请执行人冯新民,男。 被执行人李卫辉,男。 冯新民申请李卫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沅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沅民二初字第1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李卫辉表示愿意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冯新民表示接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华
审判员 金国红
审判员 周普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