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323民初2019号

刘锦斌与罗胜源、孔飞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锦斌;罗胜源;孔飞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2019号

原告:刘锦斌,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东县,

被告:罗胜源,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孔飞武,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刘锦斌与被告罗胜源、孔飞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锦斌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锦斌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锦斌负担。

审 判 长  练新贵

人民陪审员  张燕云

人民陪审员  姚建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明华

书记员黄文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