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23民初2019号
原告:刘锦斌,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惠东县,
被告:罗胜源,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
被告:孔飞武,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刘锦斌与被告罗胜源、孔飞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受理。
原告刘锦斌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锦斌申请撤诉,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锦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刘锦斌负担。
审 判 长 练新贵
人民陪审员 张燕云
人民陪审员 姚建中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吴明华
书记员黄文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