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302民初117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住所地,四平市铁**地直街地直委美化美食城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齐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潇,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学军,该行职员。
被告:孙凯,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小城子镇二里界村。
被告:黄亚杰,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小城子镇二里界村。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与被告孙凯、被告黄亚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央西路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月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娄思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