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0621执1428号之一

徐振江与欧长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振江;欧长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21执14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振江,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

被执行人:欧长贺,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 申请执行人徐振江与被执行人欧长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徐振江与被执行人欧长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振江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621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思跃

审 判 员 马 静

审 判 员 郭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 丽

书 记 员 马加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