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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24执恢169号之一

颜青青、胡国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江西省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颜青青;胡国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124执恢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颜青青,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被执行人:胡国忠,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颜青青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民二初字第3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同时本院多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通过进贤县房管局、进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等传统查询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房产、土地、住房公积金、商业保险、投资理财、股息红利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28日,经审查,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本案申请标的50525元。截至2019年6月28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50525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安民

审判员  冯云志

审判员  李广兴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