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1182民初1234号
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大连池市青山镇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刘凤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再武,男,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于长和,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引龙河农场**。
被告:于秀珍,女,196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引龙河农场**。
被告:徐绍彬,男,196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引龙河农场**。
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于长和、于秀珍、徐绍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因原告黑龙江五大连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通知其预交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邱添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