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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22执91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刘立龙等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刘立龙;孙立丰;李春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吉0122执91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兴化路**。

法定代表人:王锐,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刘立龙,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孙立丰,男,196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

被执行人:李春芳,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立龙、孙立丰、李春芳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吉0122执9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德臣

审判员  刘义然

审判员  谢如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明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