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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222执159号

龚良军与郭丽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龚良军;郭丽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9)陕02**执159号 郭丽军: 你与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陕02**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龚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04月2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支付欠款5478.70元; 二、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宜君县支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宜君县人民法院专项资金户 账  号:XXXXXXXXXXXXXXX5664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陈健         联系电话:0919-528XXXX 本院地址:宜君县兴宜路11号    邮编:727299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