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民初1942号
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富民路一段**。
法定代表人:蒲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励,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周光春,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刘安芬,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光春、刘安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2019年6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告已履行缴费义务,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五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霖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温菊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