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604民初8547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
主要
负责人:李小水,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凤娟,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敏芝,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世文,男,198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被告:左娟,女,198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李世文、左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凤娟,被告李世文、左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世文、左娟清偿原告贷款本金265697.43元及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贷款利息、罚息、复利[依据《个人信用贷款(生意红)条款》第二条约定,利息利率按固定利率执行,以月利率1.5%计息,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暂计至2019年3月14日止,拖欠利息15131.47元、罚息2564.78元、复利569.09元,本息共计283962.77元);2.判令李世文、左娟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李世文、左娟承担。
被告李世文辩称:确认欠款事实,欠款以银行系统计算为准。对原告要求双方承担债务有异议,公司是在婚前成立的,本案借款用于公司运营,左娟没有参与公司经营,也没有从中获益,公司财务人员也没有给过左娟钱。从产生欠款开始,广发银行没有给任何形式的通知,告知欠款的情况。银行存在一定过失。直到收到法院的应诉材料,才知道。与左娟在2019年1月离婚,离婚时已经约定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共同的债务均分承担。
被告左娟辩称:本人有自己的工作,因此李世文没有给过什么生活费用,小孩学费也是本人负担的,当时办卡时,没怎么看就签名了,对欠款不知情,本人只知道李世文可以贷款的额度是320000元,并不知道李世文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银行发生借贷关系。该笔320000元的贷款明显超出家庭生活所需,系李世文用于经营自己婚前开办的公司,并非夫妻共同经营。李世文事业上、生活上,均未给本人金钱上的支持。相反,本人父亲借给李世文的130000元至今未还。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根据原、被告所签《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1.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履约情况:授信额度320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李世文发放贷款,被告李世文自2018年12月5日开始未按期足额还款。对于欠款,原告通过向被告李世文登记手机发送短信进行催收。
三、欠款情况:本案应诉材料于2019年4月19日送达被告,案涉贷款于该日全部提前到期。依据原告提供的《不良贷款起诉对帐单基本信息》及《广发银行零售贷款欠款明细》,截止至2019年5月5日,被告李世文尚欠本金265497.43元、利息19755.29元、罚息5406.52元、复利1231.43元。
四、律师费用:原告与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基础费用1000元,特殊案件2000元。
五、其他事项:被告李世文、左娟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19年1月2日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基于
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已通过手机短信对案涉欠款进行通知及催收,已履行了相应通知义务,且《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的相关约定条款并未约定被告履行还款义务须以原告通知、催款为前提,故被告李世文关于原告存在一定过失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要求被告李世文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至合同到期日已以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的主张,加重被告的负担,不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左娟的责任承担。案涉贷款全部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左娟亦在《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借款人配偶处签名确认,表明其对该贷款系知情的,虽两被告均陈述左娟有独立收入,但并不能完全否认被告李世文的经营收入完全未用于家庭生活,相反,经询问,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居住房屋的首付款、按揭贷款及婚生子女的部分教育费用均由李世文负担。另外,对于被告左娟关于在借款人配偶处签名,只知道是授予额度,不知道是借款的抗辩。
本院认为,首先,被告左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在相关文件中签名所要承担的后果,亦应当对所签文件的内容具有一定辨识能力,而该签名处已载明“借款人配偶签名”,即签署该申请文件的目的就是申请贷款。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李世文与左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案涉贷款均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世文、左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65497.43元及利息(至2019年5月5日的利息19755.29元、罚息5406.52元、复利1231.43元,此后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4%的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李世文、左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2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5元,财产保全费1950元,合计4745元由被告李世文、左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潘焰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