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621民初4630号

郭亚丽与安徽省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郭亚丽;安徽省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4630号

原告:郭亚丽,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更新,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张学义。

原告郭亚丽诉被告安徽省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亚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丽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24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亚丽负担。

审判员  梅洪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