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21民初4630号
原告:郭亚丽,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线旗,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更新,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西镇新城路**。
法定代表人:张学义。
原告郭亚丽诉被告安徽省涡阳县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亚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亚丽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24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亚丽负担。
审判员 梅洪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