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云0111民初3305号原告刘家玲,女,汉族,1969年4月30日出生,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委托代理人孙建云,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原告丈夫,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云南龙港综合加工厂有限公司**楼。
法定代表人:朱青,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承基,男,汉族,1990年11月10日出生,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贾代银,男,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div>被告昆明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水分公司,住,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空港经济区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地块一/div>
法定代表人:雷俭,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斌,男,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家玲诉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水航城公司”)、被告贾代银、被告昆明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水分公司(以下简称“怡和物业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郭荣独任审判,于2018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因本案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6日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家玲及其代理人孙建云,被告长水航城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承基、被告贾代银、被告怡和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牛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报请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家玲提出诉讼请求:
一、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长水航城云粹苑3幢704室因建筑质量和装修服务造成的主卧卫生间漏水所致的房屋损失合计人民币15,236.50元(见《其它材料一一卫生间渗漏水后的局装费用》);
二、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因渗漏水影响期间的房租损失(每天70元人民币,期间自2018年1月27日起至法院判决之日后十五日),庭审中原告主张该项损失截止至2019年4月1日为15,000元;
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长水航城云粹苑3幢704室是2013年10月29日一次性付款购买,2013年12月6日与负责建设的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1-3-704),实际交房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该小区由被告昆明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水分公司负责管理(见《其它材料-购房合同及验收楼交接书》)由于长期只有临时用电,临时用水,生活不便,一直没有装修入住。直至2017年12月26日,才装修完毕后正式出租入住。2018年1月27日,发现主卧卫生间周边30厘米左右高度的墙面乳胶漆多处起皮;2018年2月3日,发现主卧强化木地板接缝有水渗出。2018年2月4日下午3时,原告、负责装修的被告贾代银先生,及代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本栋楼物业管理负责人,即被告昆明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水分公司的杨先生共同实地察看了水的渗漏情况。被告双方各持己见。被告装修方贾代银先生认为:
一、渗漏水80%以上的可能是因为塑料管路热融接头联结不良,用冷水试验合格,但使用热水后,其会有渗漏水情况发生;
二、建设施工方没有提供热水条件,没办法用热水进行水压试验。结论:事故责任在建设施工一方,与装修无关。被告昆明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水分公司(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代表)杨先生认为:
一、交房已经超过两年,给排水管已经过了施工保修期,施工方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卫生间内地面管道已经由装修负责人(贾代银)覆盖,所覆盖的管道由装修方负责;
三、覆盖前装修方应进行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合格,证明管路施工方质量合格,此后出现的问题,当然是由装修造成的,由装修方负责。如果没有进行水压试验,一切损失由装修方全部承担。结论:全部责任在装修方。2018年3月13日,由被告贾代银先生负责查明了漏水点一位于墙体内的热水管的热熔接头漏水(见《证据1》)。墙体内的给水管路不会受到装修的任何影响,这完全是建筑本身的质量问题。但是,2018年3月14日,物管杨先生回复称“施工方说装修前水压没打好就装修”“他们管不了那么宽”;2018年3月15日物管杨先生又回复说物业“领导”决定“装修后不处理”(见《其它材料——与昆明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水分公司交涉记录》)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昆明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水分公司罔顾基本事实,无视法律规定到如此地步,协商之路已经完全行不通了。所以,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向法院起诉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被告昆明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水分公司:
一、要求他们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它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等条款规定,检查自己的工作,确保交付给用户的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住宅。
二、要求他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应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为原告的长水航城云粹苑3—704主卫生间的防渗漏提供最低5年保修。
三、要求他们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因卫生间渗漏水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起诉被告贾代银先生。贾代银先生的过错在于,2017年10月6日下午4点半进行的给水管道水压试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有强制性的标准条款如下:“4.2.1室内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检验方法: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4.2.2给水系统交付使用前必须进行通水试验并做好记录。”根据该强制标准,试验压力不得小于0.6MPa,而贾代银先生设定的实际试验压力只有0.4MPa,为国家标准规定的最小试验压力的67%;在如此低的试验压力下,在短短39的分钟后,压力降已经超过0.03MPa。(见《证据2》)但贾代银先生却通知原告“不漏水”(见《其它材料—与被告贾代银先生交涉记录》),可以进行下步分项工程了。本来可以控制损失的机会,就这样因为被告贾代银先生的过错,白白失去了,非常可惜!虽然墙体内的热熔管接头渗漏水,是建设方施工方的质量问题,但是损失的扩大,贾代银先生是有过错的。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贾代银先生承担相应责任并赔偿原告损失。原告长水航城云粹苑3栋704室主卧卫生间渗漏水后状况见《证据3》。主卧卫生间的渗漏水,及对主卧室的损害,严重影响了租房住户的生活质量——不能洗热水澡,实际使用房间数减少,室内环境质量变差,也不能找人合租,分担房租费用。鉴于租户的用益物权受损的实际情况,原告与租户达成在受渗漏水影响期间,免除其每天70元房租(月租金2100元)的口头协议。请求贵院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此项损失。
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我方交付的房屋是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是有保障的;我方在装修过程中也没有任何过错。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贾代银辩称:
一、答辩人虽为被告装修,但答辩人只是负责墙面的粉刷和地砖的安装,其他工程并不是答辩人负责;
二、本案原告起诉的是产品责任纠纷,本案的问题产品并不是答辩人的装修,而是水管,水管并不是答辩人提供,答辩人和本案的问题水管之间无任何关系,故答辩人不应当对问题水管承担任何责任;
三、答辩人确实给原告打过一次水压,但打水压与原告房屋漏水之间依然没有任何关联性,答辩人对此依然没有任何责任可言。答辩人为原告打水压是无偿服务,答辩人没有收取原告任何费用,属于无偿帮工。所谓打水压的本质就是测试当时水管是否漏水,并无其他任何意义。
原告诉称答辩人打压不成功的说法,没有任何根据;
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所谓的房租损失,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当得到支持。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被告怡和物业公司辩称:根据物业合同对业主提供服务,在装修前我方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我方不是房屋出售方,也不是装修方,不管是房屋本身的问题还是装修造成的问题,都与我方无关,不应由我方承担责任。原告刘家玲为证实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一、照片一份,证明渗漏水点在主卧卫生间墙体内的热熔接头;
二、照片二份,证明被告贾代银没有按规范操作;
三、照片六份,证明损失情况;
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昆明怡和承认渗漏水电位置在墙体内;
五、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对方没有按规范操作;
六、装修费用清单,证明重新装修花费的费用;
七、商品房购销合同、验收楼交接书,证明购买关系;
八、手机视频资料一份,证明本案所涉房屋的渗水点在墙体内;
九、长水航城业主手册,证明怡和物业剥夺业主的保修权利;
十、长水航城房屋使用说明书,证明所有的给水管道是经过严格的水压试验;
十一、协议书一份(原件),房屋租赁合同(原件),证明原告的租金损失。被告长水航城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不可能在防水层漏水,是在地面上的水管漏水;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不知晓是否是被告贾代银对涉案房屋的打压;证据三第1页没有异议,与证据一印证,第2、3页没有异议;证据四真实性不认可,我方不是当事人;证据五真实性不认可,我方不是当事人,证明目的认可;证据六是评估的,不是实际损失,且我方认为我方没有责任;证据七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根据合同约定,我方是把合格的房屋交付给原告,并在补充协议中进行了说明。证据八是当庭提交的,不符合举证的规则,我方不发表质证意见;且不能体现漏水水管在墙体还是地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九、十无异议。证据十一协议书真实性无法核实,签订时期是2019年4月1日,减少以前的租金,不符合常理;两份合同租房方的签字都不一致。被告贾代银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一是我敲的墙拍的照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据二是我打压的照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据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证据四真实性不认可,我不是当事人;证据五没有异议;证据六具体修下来要多少钱不确定,这个只是一个估算,不应该花那么多钱;证据七与我无关,不知情。证据八视频的真实性没有意见,我在现场。漏水的水管是在墙体里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九、十无异议。原告租房的事情关联性不认可,与我没有什么关系。被告怡和物业公司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认为:证据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聊天记录与损失赔偿扯不上关系,其余证据意见与被告长水航城公司一致。被告长水航城公司为证实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二、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证明被告开发的长水航城3号地块房屋竣工验收合格;
三、房屋验收交接单、维修清单,证明原被告双方已于2015年7月15日完成交接房,房屋瑕疵问题已经维修完毕;
四、商品房购销合同,证明被告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五、照片,证明漏水水管是主体装修外的,是后期二次防水工程造成的漏水;
六、长水航城房屋质量保证书,证明在保证书第5页,我方承担的保修期责任是两年。原告刘家玲对被告长水航城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被告贾代银对被告长水航城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现场实际情况是在地面的水管在防水层外面,在墙体的水管在防水层里面。被告怡和物业公司对被告长水航城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贾代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怡和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被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二、住、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明在装饰前被告已经对原告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对存在的风险已进行告知,因装修造成的损失我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装修申请书、装修施工证,证明被告在装修前明确要求业主及装修施工方对水管进行打压测试,装修后水管接头处漏水导致的损失应由装修施工方承担。原告及被告长水航城公司、被告贾代银对被告怡和物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三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三、七、九、十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贾代银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四、五即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怡和物业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八系现场拍摄视频,与现场情况一致,本院予以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六系原告单方制作,三被告均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一系形成于原告与案外人之间,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本院不予采纳。原告及被告贾代银、被告怡和物业公司对被告长水航城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被告长水航城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原告及被告贾代银、被告长水航城公司对被告怡和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被告怡和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长水航城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1-3-704),约定原告向被告长水航城公司购买位于长水航城(3号地块)即本案所涉云粹苑3幢704室房屋,房屋价款404613元。原告向被告长水航城公司支付了房款,被告长水航城公司于2015年7月向原告交付了本案所涉房屋。2017年8月,原告雇佣被告贾代银对本案所涉房屋进行了装修,2017年12月原告入住该房屋,2018年2月4日,原告发现该房屋主卧地板下及主卧卫生间渗水,遂向本案所涉房屋的物业管理单位即被告怡和物业公司进行了反映。原告与三被告就渗水原因及修复问题交涉无果后,原告遂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诉至本院主张上述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通知本案原、被告到本案所涉房屋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现场勘查显示本案所涉房屋主卧卫生间水管存在渗水现象,渗水点位于主卧卫生间墙体内。另现场勘查显示该房屋主卧地板因渗水有部分地板已经损坏,与卫生间相邻的两个卧室及卫生间墙体均有被水浸湿及乳胶漆脱落的痕迹。另查明,被告长水航城公司于2015年7月向原告交付房屋时,亦同时向原告交付了《长水航城房屋质量保证书》一份,该《长水航城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对于工程质量保修约定为:该商品房经昆明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核验。使用中出现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材料等工程质量问题,在质量保修期内,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用户购置的商品房质量保修由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承担。房屋保修期从各地块交房公告中的交房日期起计算,由我公司对工程质量免费维修,并约定:
一、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保修;
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的承诺: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2、工程保修期如下:(1)墙面、顶棚抹灰脱落为2年。(2)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为1年。(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件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管道堵塞2个月。(5)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因保修引起纠纷的处理办法约定:1、根据国家及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现行规定执行。2、双方协商解决。本案原、被告争议焦点:1、本案所涉房屋卫生间水管渗水的原因及责任;2、三被告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3、原告所诉损失的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长水航城公司于2013年12月6日签订一份《商品房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该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所负义务。同时,被告长水航城公司向原告交付的《长水航城房屋质量保证书》亦应视为原告与被告长水航城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系对被告长水航城公司所负义务的补充,被告长水航城公司应按照该《长水航城房屋质量保证书》所载明内容履行其所负义务。原告已经向被告长水航城公司全额支付了本案所涉房屋的购房款,已经全面履行了其所负义务,被告长水航城公司亦负有按照《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房屋的义务。本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交证据及本院两次现场勘查的情况可以证实本案所涉房屋主卧卫生间漏水的原因系该房屋主卧卫生间墙体内预埋的水管渗水所致,即该渗水问题系被告长水航城公司向原告所交付的房屋本身存在的质量问题,与原告的使用及被告贾代银的装修并无直接关系,根据被告长水航城公司向原告交付的《长水航城房屋质量保证书》中关于“……二、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的承诺:1、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的相关规定,被告长水航城公司对于本案所涉房屋主卧卫生间渗水问题负有无偿维修义务。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关于“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的规定,由于被告长水航城公司向原告所交付的房屋存在主卧卫生间渗水的质量问题,由此所造成的本案所涉房屋墙体、地板的相关损失,亦应由被告长水航城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长水航城公司赔偿因主卧卫生间漏水所致的房屋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本案实际及现场勘查情况对该费用酌情认定为15000元。对于原告要求被告长水航城公司赔偿房租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该损失并非直接损失,且原告所提交证据不足以证实其房租损失的主张,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贾代银、被告昆明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水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因原告系以产品质量纠纷提起诉讼,且本案所涉房屋的渗水问题并非被告贾代银或被告昆明怡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长水分公司所致,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家玲房屋损失15,000元;
二、驳回原告刘家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6元,由被告云南长水航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00元,原告刘家玲承担1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 勇
审 判 员 郭 荣
人民陪审员 武俊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胡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