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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民辖终89号

闻喜县鸿宝建材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与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闻喜县鸿宝建材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闻喜县鸿宝建材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闻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梅海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伟利,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辉,陕西恪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岗,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闻喜县鸿宝建材工程爆破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5民初6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闻喜县鸿宝建材工程爆破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5民初65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上诉人、被上诉人之间分别于2016年10月25日、2016年10月27日签订《土石方爆破工程施工合同》,10月25日约定礼泉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合同已被10月27日的合同作废,10月27日的合同约定渭南人民法院管辖,该合同已在临渭区公安分局备案,该合同的标的不符合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条件,合同履行地在临渭区,故依据合同约定临渭区人民法院为唯一管辖法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年3月28日已受理,被上诉人如提起反诉,也应向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提出,其向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审查认为,从一审起诉反映,被上诉人亚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与上诉人闻喜县鸿宝建材工程爆破有限公司签订《土石方爆破工程施工合同》后,上诉人因技术原因,在工程爆破施工过程中,导致大量山石落入位于施工现场的渭南市临渭区水库,其被水库管理方责令清理河道落石,造成相应的经济损失为由,诉请判令上诉人赔偿落石清理费及经济损失等,故该案应为建设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施工地在陕西省临渭区,故本案应由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双方虽在合同中约定管辖,但约定管辖不得违背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另本案上诉人基于本案同一法律事实,起诉请求解除本案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爆破工程施工合同、返还扣押工程设备、结算支付工程款、赔偿损失的诉讼已于2017年3月28日被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受理,故本案应依法移送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故上诉人诉请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应由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9)陕0425民初65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陕西省临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国强

审判员  王丽丽

审判员  张作儒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 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