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84民初5267号
原告:贾小娟,女,1987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辉,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均伟,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郜建业,男,1985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贾小娟与被告郜建业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小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辉、李均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郜建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小娟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新郑市××办事处××南侧××楼××单元××室房产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7月21日结婚,2018年10月1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新郑市××办事处××南侧××楼××单元××室房产归原告贾小娟所有,但该房产登记在被告郜建业名下。故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另查明,上述房屋系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位于新郑市××办事处××南侧××楼××单元××室房产××、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登记在郜建业名下,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该约定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原告贾小娟主张上述房屋归其所有,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位于新郑市新建路街道办事处郑韩路西段南侧帝都佳苑4号楼3单元5层502室房产归原告贾小娟所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被告郜建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常晓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