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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624执866号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福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24执86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中新路**。

法定代表人:王磊,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志新,男,1988年6月15日出生,满族,系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水镇支行副行长,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div>

被执行人:张福伟,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div> 本院在执行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福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福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一直未能履行,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辽宁宽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终本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石 峰 执行员 马  麟 执行员 赵晓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道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