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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13执602号之一

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优莱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新国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厦门优莱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新国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13执6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马洪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门优莱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新国。

被执行人:王新国,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执行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13民初147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厦门优莱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新国支付租金288016.3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的受理费2046.5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422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通过司法专邮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的妻子代为签收,被执行人未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至被执行人居住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对被执行人王新国做出司法拘留决定,未能实际拘留。于2019年6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法院网上公布。 5、截至2019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有288016.39元及利息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通过电话联系方式、于2019年6月28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厦门优莱克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王新国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国量)

审 判 员 (邓 芳)

审 判 员 (陈其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

书记员( 洪冰 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