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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5执164号

任道学与于清国,曹世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道学;于清国;曹世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任道学,男,1951年10月22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 委托代理人郭峰,男,1983年7月21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于清国,男,1973年8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曹世锋,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 申请执行人任道学与被执行人于清国、曹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8)0625民初1547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于清国、曹世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道学向本院申请执行。由被执行人于清国偿还申请人任道学借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15年1月6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被执行人曹世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于清国、曹世锋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任道学与被执行人曹世锋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曹世锋于2019年1月30日给付申请人任道学案件款本金150000元,于2019年3月10日给付申请人50000元,共计20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利息100000元于2019年7月30日前一性付清,剩余其它利息申请人任道学自愿全部放弃。案件受理费2375元、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曹世锋承担。后申请人任道学申请暂时撤回本案的执行,经审查,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可以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89)陕0625执1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米晓梅

审判员  乔冬梅

审判员  党飞雄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霍学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