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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281民初9334号

9334徐军、吴燕芳与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军;吴燕芳;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1民初9334号

申请人:徐军,男,197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申请人:吴燕芳,女,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景善,江苏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新杨路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06952964X6。

法定代表人:费建法。本院在审理徐军、吴燕芳诉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军、吴燕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4058.2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徐军、吴燕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江阴市中科君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4058.26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海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