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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9民初864号

邓德平与深圳融信和投资有限公司、邓丽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02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邓德平;深圳融信和投资有限公司;邓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309民初864号

原告:邓德平,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中国香港,A)。

委托代理人:付三元,广东法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融信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工业园路****1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98419345C。

法定代表人:李华。

委托代理人:郭雳,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平安,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丽霞,女,1984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中国香港,

委托代理人:李瑞,广东辰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德平与被告深圳融信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被告融信和公司)、被告邓丽霞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确认两被告就位于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上横朗旧村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申报登记编号214号,测绘编号S214号房屋所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与《签约明细表》无效;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等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逯晓枫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德平及其委托代理人付三元,被告融信和公司委托代理人郭雳、郭平安,被告邓丽霞委托代理人李瑞,证人邓某1、邓某2、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融信和公司作为甲方与被告邓丽霞作为乙方签订《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上下横朗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下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同意甲方对乙方享有权利的“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社区上横朗旧村35.45平方米的物业”进行搬迁,同时约定了其他条款。被告融信和公司出具了权利人为被告邓丽霞的《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社区上下横朗城市更新项目住宅房屋签约明细表》(下称《签约明细表》)一份。本案中,原告主张其于1971年8月独自出资1600余元建造涉案房屋,其于1973年10月起至今定居香港,主张涉案房屋由其兄弟邓某1居住与管理;原告主张其为涉案“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社区上横朗35.45平方米的物业”的权利人,要求确认上述《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签约明细表》无效。被告邓丽霞及被告融信和公司对原告上述主张均不予认可。为了证明其主张,原告申请证人邓某1、邓某2、吴某出庭作证。证人邓某2出庭作证称“其系原告的兄弟,被告邓丽霞系其侄女”、涉案房屋“系由原告于1971年建造”等;证人邓某1出庭作证称“其系原告的兄弟”、涉案房屋“是由我大哥同我妈商量要建,房屋由我大哥建设”等;证人吴某出庭作证称涉案房屋系原告建造、称“我和原告是表兄弟,平时关系很好,他建房子时不够人手,我还去帮忙了,所以我知道这个房子是由他建的”等。被告邓丽霞及被告融信和公司不予认可。以上事实,有深圳市龙华区XX街道上横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及平面图、深圳市龙华区XX街道上横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二)、部分村民证明、邓某1证明、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社区上下横朗城市更新项目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深圳市龙华区XX街道XX社区上下横朗城市更新项目住宅房屋签约明细表、补偿汇总、视频录像、视频录像对话内容翻译、深圳市房屋拆迁查丈报告(S214)、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社区上下横朗城市更新项目被搬迁物业产权证明、房屋所有权承诺书、付款申请书及银行账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物业产权证明、钟瑞英的身份证和邓丽霞的出生证、钟瑞英出具的声明书等证据及开庭笔录予以证实。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为涉案“深圳市龙华新区XX街道XX社区上横朗旧村35.45平方米的物业”的权利人,要求确认被告邓丽霞与被告融信和公司就此物业签署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及《签约明细表》无效,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为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原告涉案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邓德平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邓德平、被告邓丽霞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融信和投资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逯  晓  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简少琼(兼)

书记员 丁  云  华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