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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9619号

佛山市南海区汇美化纤有限公司与赵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8-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汇美化纤有限公司;赵志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961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汇美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同龙高路段柏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8337295N。

法定代表人:何权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沛虹,系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文,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汇美化纤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9.22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汇美化纤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汇美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翠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嘉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