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5民初9619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汇美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大同龙高路段柏山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88337295N。
法定代表人:何权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沛虹,系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文,男,1978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440××××××××××××。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以其已与被告庭外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汇美化纤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9.22元(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汇美化纤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汇美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欧翠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嘉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