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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26刑初145号

王忠孝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12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王忠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426刑初145号

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忠孝,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兽医。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7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18年2月3日被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以翁检公诉刑诉〔2019〕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审理了本案。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占学、助理检察员金兰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王忠孝饮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沿G3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旗王秀生家,因家庭琐事与王秀生发生纠纷,翁牛特旗公安局杜家地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理纠纷时,发现被告人王忠孝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遂将此案移交给翁牛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经检验鉴定,被告人王忠孝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每100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07.82毫克,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忠孝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建议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中乙醇测定检验报告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被告人王忠孝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忠孝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主动缴纳罚金,本院视其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及其悔罪表现,综合本案的案发起因、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考虑被告人此次犯罪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从教育挽救、化解社会矛盾、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角度出发,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忠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韩跃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佳美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