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民辖终8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长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84N。
法定代表人:林某1。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智,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茶陵县************,公民身份号码430************217。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小艳,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公民身份号码430************041。
原审
被告: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1。
上诉人广东长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谭智、方小艳、原审被告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37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长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合同纠纷案件有权管辖法院包括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被上诉人所主张的管辖约定的住所为其与原审被告佛山市粤海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而上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应受该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的约束。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十七条明确约定发生争议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约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进海
审 判 员 侯旭东
审 判 员 麦闻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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