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5民初1096号
原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3501755H。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楼******。
法定代表人:夏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必勇,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聂学智,男,199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iv>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玲(系原告之母),1967年9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住址同上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聂学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聂学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由原告河南康采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合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代
书记员 崔玉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