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辖终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大建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宗宝,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原审
被告:河南大建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舞钢市。
上诉人河南大建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豫0191民初212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上诉人的注册登记地址及经营机构所在地为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三环与第二十五大街交叉口向南郑州恒天大建桥梁钢构有限公司院内三层,该地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原审被告河南大建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为用人单位,根据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显示,其住所地在2018年12月26日进行了变更,本案原审法院在2018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时,原审被告河南大建桥梁钢构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路交叉口孵化基地****附**,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裁定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