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3934号
原告:尚月,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贾宏达,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尚月与被告贾宏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 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