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辽0204民初3934号

尚月、贾宏达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8-25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月;贾宏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04民初3934号

原告:尚月,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贾宏达,男,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原告尚月与被告贾宏达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

审判员  张爱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 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