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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4878号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爱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5民初4878号

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0R。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熙,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米琪,广东普罗米修(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爱明,女,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巷1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26。

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康景公司”)与被告王爱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景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爱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康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王爱明支付拖欠的管理费9280.8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根据协议约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缴总额0.1%的标准收取,从发生之日起计至王爱明实际付清之日止。本案的诉讼费用由王爱明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3月11日,王爱明因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113号合生君景湾君悦庭1栋901房,与康景公司签订一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康景公司提供房屋共用部分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共六个方面的服务;王爱明自向开发商收楼之日起,依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王爱明违反协议,不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康景公司有权要求王爱明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0.1%的违约金。王爱明在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上签名确认。同日,王爱明签署了包括《收楼表格》在内的收楼资料,确认签收上述房屋。但自2015年11月起,王爱明未按期向康景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至2018年10月止共拖欠康景公司物业管理费9280.80元。遂提起本次诉讼。王爱明未答辩。康景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王爱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及辩证的权利,对康景公司举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综合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康景公司的陈述,本院确认康景公司起诉属实。

本院查明,2009年2月12日,王爱明与广东合生泓景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简称“泓景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合生君景湾君悦庭1栋901房,建筑面积为138.59平方米。2009年3月11日,王爱明签署合生君景湾收楼表清单并与康景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康景公司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住宅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若王爱明违反协议约定,康景公司有权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计收违约金至缴清应缴费用日止。泓景公司与康景公司于2011年7月1日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泓景公司委托其开发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街道)113号合生君景湾委托给康景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庭审中,康景公司明确,其诉请所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以每月管理费257.80元为标准,从2015年11月起计算至2018年10月31日止,共计36个月为9280.80元。

本院认为,康景公司与泓景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与王爱明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康景公司依约进驻涉案小区,并为王爱明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双方形成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王爱明是合生君景湾的业主之一,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康景公司主张王爱明尚欠2015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费共9280.80元,王爱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供证据予以推翻,故对该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康景公司主张王爱明按每天1‰从逾期之日以欠缴费用为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违约金,该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酌定以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合同并未约定物业管理费的支付时间,本院酌定王爱明应以财务月份从2015年11月1日至2018年10月30日期间各月所欠付的物业管理费为本金,从次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予康景公司,康景公司请求超过本院核定范围的,本院不予支持。王爱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王爱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5年11月至2018年10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费9280.80元予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王爱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财务月份从2015年11月起至2018年10月期间各月欠付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所欠物业管理费为257.80元)为本金从次月25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违约金予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驳回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0元(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王爱明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原告广东康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雅婷

人民陪审员  李彩云

人民陪审员  袁 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刘晓媛

书 记 员  龙文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