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91执1915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白沙镇李湖桥村。法定代表人李小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伟,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城**经三路纬一路南府佑花园4A-201。河南豫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盛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3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2019年2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2.2019年2月19日、2019年3月29日、2019年6月26日,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总对总查控,未查到未执行人银行账户有余额。3.因被执行人三十日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2019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4.2019年4月11日,本院通知申请人前往法院,向申请人送达失信惩戒公告,告知其将该失信惩戒公告张贴到被执行人居住地。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5.2019年4月9日前往市不动产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土地并将其查封,该查封系轮候查封。6.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7.让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表示拒绝,不接电话。8.2019年6月26日,打电话告知本院执行过程,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件执行期限即将超期,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0191民初13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涛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范伟
书记员朱保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