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22民初169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所在地昌黎县城关北山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27554596100。
法定代表人:杜小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海洋,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月,河北昊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信,男,汉族,1998年6月6日出生,住址昌黎县。
被告:秦皇岛壹陆顺物流有限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抚宁区抚宁镇小李官营村村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6MA09B7TB9R。
法定代表人:雒淑珍,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宁,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所在地秦皇岛市海港区燕山大街188号701和燕山大街188号5层5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777464267。
法定代表人:韩向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振江,该公司职工。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昌黎支公司)与被告魏信、秦皇岛壹陆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壹陆顺物流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秦皇岛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人民财险昌黎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冯海洋及被告魏信、壹陆顺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宁、大地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武振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财险昌黎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4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8年6月1日魏信驾驶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昌黎县耿庄村内道路由南向北驶入昌卢公路时,与沿昌卢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春成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相刮,事后李春成驾驶冀C×××××号小型轿车靠边停车时,后方同向行驶的任铁驾驶的壹陆顺物流公司所有的冀C×××××、冀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春成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及魏信驾驶的冀C×××××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三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春成与魏信的交通事故,李春成无责任,魏信承担全部责任;三方事故中,李春成、魏信无责任,任铁承担全部责任。本次事故发生后,李春成基于与原告之间的保险合同,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54470元,经昌黎县人民法院判决,我公司需赔偿李春成54470元,后经原告与李春成协商,原告实际赔偿54000元。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可向三被告行使追偿权,故原告依法诉至贵院,望贵统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庭审中,被告魏信主张其保险公司已赔偿因其对李春成造成的车辆损失2000元,被告大地财险秦皇岛支公司主张 其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内赔偿了李春成车辆损失2000元,原告认可,故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00元。 魏信辩称:我们的保险已经赔付了,我与原告的保险车辆只有刮痕。 被告壹陆顺物流公司辩称:我们走保险。 被告大地财险秦皇岛支公司辩称:本案中任铁驾驶的冀C×××××号车辆与我公司签署了保险合同,承包的险种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额是100万元以及不计免赔险,出险时在保险期内,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被告壹陆顺物流公司提供出险当时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行驶证、从业资格证,在没有任何免赔、拒赔情形下,我公司同意根据责任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的直接损失。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驾驶人任铁驾驶证属于实习期内,驾驶半挂牵引车被认定负有责任,属于保险免赔、拒赔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我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内已经赔付了原告2000元,本案的诉讼费我司不予以承担。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冀C×××××号半挂牵引车的车主原系抚宁县百益商贸有限公司,挂靠在秦皇岛亿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0日,秦皇岛亿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为该车在被告大地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被保险人刘刚,保险期间自2017年11月12日0时起至2018年11月11日24时止;投保有商业险一份,被保险人刘刚,其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并约定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17 年11月12日0时起至2018年11月11日24时止。后被告壹陆顺物流公司购买了该车辆,保险未变更。 任铁准驾车型为增驾A2,实习期至2019年3月25日。 2018年6月1日7时50分,被告魏信驾驶冀C×××××号小型客车沿昌黎县耿庄村内道路由南向北驶入昌卢公路时,与沿昌卢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李春成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左侧车门相刮,李春成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靠边停车时,后方同向行驶的任铁驾驶的冀C×××××、冀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与李春成驾驶的冀C×××××号小型轿车及被告魏信驾驶的冀C×××××号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在被告魏信与李春成的事故中,被告魏信负全部责任,李春成无责任;在任铁、李春成、魏信的事故中,任铁负全部责任,李春成、魏信无责任。 2018年8月9日,李春成向本院起诉,要求人民财险昌黎支公司赔偿其车辆损失、施救费、公估费共计54470元。本院作出(2018)冀032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人民财险昌黎支公司赔偿李春成上述损失。该判决书生效后,人民财险昌黎支公司与李春成达成协议后,人民财险昌黎支公司支付给李春成保险理赔款54000元。后被告大地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内赔偿了原告2000元,被告魏信的保险公司将其对李春成左侧车门造成的损失赔偿给了原告。 上述事实,原、被告均认可,且有原告提交的本院(2018)冀032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赔偿清单及被告提交的任铁驾驶证、投保单、投保人声明、保险条款在卷佐 证。
本院认为,本院(2018)冀0322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人民财险昌黎支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向李春成履行了赔偿义务,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原告依法享有代位求偿权。李春成的车辆损失,由两次交通事故造成,在其与被告魏信的事故中,被告魏信负全部责任,但被告魏信的保险公司已赔偿李春成此次事故中造成的车辆损失,原告亦认可,故本案中被告魏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在李春成与魏信、任铁的事故中,任铁负全部责任,魏信、李春成无责任,故此次事故李春成的车辆损失应由任铁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任铁驾驶的冀C×××××号车在被告大地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投保交强险,该公司已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春成车辆损失2000元;该车在被告大地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投保商业险,双方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驾驶人实习期内驾驶……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任铁的准驾车型系增驾A2,该事故发生时尚处于实习期,被告大地财险秦皇岛支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及投保声明中均加盖投保人秦皇岛亿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印章,说明秦皇岛亿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投保时,被告大地财险秦皇岛支公司对上述免责事由尽到了提示告知义务,故因该事由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任铁系司机,因其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车主被告壹陆顺物流公司承担。综上,被告大地财险秦皇岛支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秦皇岛壹陆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昌黎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秦皇岛壹陆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秀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