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4713号
原告:梁艳,女,汉族,1980年3月19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正北名苑**。
被告:杨雪,女,汉族,1978年11月26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春明集团院内善水药墨公司)。
原告梁艳与被告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与被告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艳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