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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1民初4713号

梁艳与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艳;杨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1民初4713号

原告:梁艳,女,汉族,1980年3月19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正北名苑**。

被告:杨雪,女,汉族,1978年11月26日生,住山东省胶州市(春明集团院内善水药墨公司)。

原告梁艳与被告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艳与被告杨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艳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兆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