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5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纪续,男,198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4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纪续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14日7时30分许,被告人韩纪续在本区大汉塔机有限公司下班后在其车内饮酒后,驾驶鲁A1××**小型轿车从大汉塔机有限公司出发沿绣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吕家新村路段时,与沿绣源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韩纪续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韩纪续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9.8±6.8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纪续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韩纪续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韩纪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纪续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韩纪续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半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彭克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