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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5民初1261号

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方某某、鲁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8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方某某;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1261号 原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鲁某某,男,汉族,1994年3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某某、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14元。

审判员  张素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么丽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