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05民初1261号 原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方某某,男,汉族,1976年7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鲁某某,男,汉族,1994年3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某某、鲁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14元。
审判员 张素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么丽苗 关注公众号“”